“主体间承认”与体系内文化安全——以中国参与国际人权机制为例
作者肯定了现有文化安全研究在“国家-国家”层面界定文化安全已经取得的成果,同时也指出了“国家-体系”层面对文化安全的重要意义.个体国家文化安全的获得很大程度上是来源于国际文化体系的认可,个体国家追求文化安全行为的根本动力应该是与国际文化体系的“主体间承认”,而不是基于国家主体中心理性主义的成本-收益核算.因此,国家在寻求文化安全的过程中会积极参与相关领域的国际机制,参与的进程取决于双方实现“主体间承认”的水平,即使成本增加,个体国家也不会放弃参与,原因就在于参与能够带来更高阶段的“主体间承认”,同时也就带来更高水平的文化安全.作者以中国参与国际人权机制的过程为例,通过分析发现,经过“彼此认可”、“接受约束”、“享有成果”三个发展阶段,中国与国际人权机制之间达到了较高水平的“主体间承认”,因此双方的互动并未因成本-收益核算失衡而停滞,而是得到持续推进.
主体间承认、文化安全、国家安全、非传统安全、国际人权机制
D815;D813(国际关系)
2014-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03-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