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574.2006.02.026
罪犯中的人格障碍
@@ 1关于人格障碍
人格障碍的定义至今没有精确的界定,Kraepe-lin认为人格障碍的特点是使他人不便、烦恼或蒙受损害;Schneider以"害人害己"来概括病态人格.近年来,精神医学工作者倾向于人格障碍是人格特质的过分发展或病理性增强,这种极端发展的人格特质招致严重的适应不良和显著的功能障碍.DSM-Ⅳ(1994)和ICD-10(1992)指出人格障碍具有三个要素:(1)早年开始,于童年或少年起病;(2)人格的一些方面过于突出或显著增强,导致牢固和持久的适应不良;(3)对本人带来痛苦或贻害周围.
罪犯、人格障碍、适应不良、人格特质、作者倾向、增强、精神医学、极端发展、功能障碍、病态人格、病理性、要素、童年、损害、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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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749.91(神经病学与精神病学)
2006-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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