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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176/j.cnki.21-1284.2023.01.010

乔某春与某渔业互保协会渔船互助保险合同纠纷案评析——区分互保金与转产补助,维护渔民合法权益

引用
[提要] 渔船所有人作为会员与渔业互保协会订立渔船互助保险合同后,渔船所有人是否有权获得互保金,应当根据渔船是否在互保期间内发生了互保事故、是否存在除外责任的情形来确定.渔船所有人因自愿退出海洋捕捞业而获得的政府补助金,是政府为推进减船转产、鼓励企业或渔民转入其他行业而给予的鼓励金,数额与减船功率相关,与渔船价值无关,故补助金并非是对互保事故引起的渔船损失的赔偿或补偿,渔业互保协会无权以渔船所有人已获得减船转产补助金为由拒绝支付互保金.

渔业互保协会、保险合同纠纷、互助保险、合法权益、纠纷案

46

D922.284;F842.6;F326.42

2023-0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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