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176/j.cnki.21-1284.2022.12.008
海运承运人管货义务与免责权关系之辨析——以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为例
[提要]
我国《海商法》第48条和第51条分别规定了承运人的管货义务和免责权,但是对于管货义务与免责权之间的关系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英美法下的首要义务原则诠释了二者的关系,从首要义务原则在普通法和《海牙规则》下的发展可以看出,管货义务作为承运人的一项基本义务,其首要义务的地位应予维持,承运人对管货义务的履行应当是其享受免责权的前提和基础.我国《海商法》在修订时应当对该问题予以明确,以便为今后的司法审判提供依据.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运承运人、合同纠纷、免责权、责权关系、关系之辨、纠纷案、管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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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6.19;F550.72;G645
2023-0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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