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176/j.cnki.21-1284.2021.12.012
大宗散货运输中"合理短量"的认定与免责
船舶载运大宗散货如果卸货时货物短量在5‰以内,通常可以认定为"合理短量",承运人可免除赔偿责任.水尺计重误差"合理短量"原则具有其实践基础和前提条件.基于提单法律关系,对同船混舱装载多套提单项下货物时承运人如何援引水尺计重"合理短量"原则进行免责展开讨论,提出混舱分卸时应当分别计算各套提单项下货物短量是否在合理范围,承运人不能以整船货物短量在5‰范围内主张对全部提单项下的货物短量免责.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大宗散货;合理短量;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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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52.6;U695.27;D923.42
2022-0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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