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176/j.cnki.21-1284.2021.05.004
船载危险货物谎报匿报处罚案件中托运人的认定
针对在船载危险货物谎报匿报处罚案件中,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托运人表述认定处罚对象时存在的不确定性,采用查阅文献、比较分析、实证研究等方法,探讨行政法和商法中托运人立法目的 之不同,适用《海商法》的托运人定义认定处罚对象时难以达到行政法中要求的惩戒目的 ,提出从打击危险货物非法海上运输的视角,将直接向承运人订舱的人作为处罚对象,更合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托运人"一词之行政立法本意.
船载危险货物、谎报匿报、托运人、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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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X937;TQ086.5
2021-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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