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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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176/j.cnki.21-1284.2020.09.012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评析

引用
[提要] 公司虽在清算期间通过登报的方式向债权人进行清算公告,并按照行政主管机关的要求办理注销登记,但该程序并不具有证明公司股东对公司存续期间债权债务不再负责的绝对效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债权人能够证明对公司存在债务,且在公司注销前未得到通知的,其仍有权在公司注销后向公司的股东主张债权. 委托方向货代企业多给付的海运费、运杂费,同货代企业为委托方垫付的滞箱费,属于同种类债权,可以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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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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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284/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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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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