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176/j.cnki.21-1284.2018.07.011
公益组织在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主体适格性案例评析
[提要]
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明确赋予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随后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目前我国海洋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下社会公益组织不是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无权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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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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