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176/j.cnki.21-1284.2018.04.011
邮轮旅游邮轮公司法律地位之认定
当前我国邮轮旅游实践中不存在一体性的"邮轮合同",邮轮旅游的基础合同不符合混合合同的特征.对于邮轮公司的法律地位,应当根据邮轮旅游服务合同、邮轮船票证明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分别加以认定.旅行社包销的邮轮船票销售模式之下,邮轮公司不是邮轮旅游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仅具有履行辅助人的法律地位,同时也不构成公共交通经营者.邮轮公司在邮轮船票证明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下属于承运人,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应包括旅客岸上观光期间.旅行社既不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也不作为实际承运人承担海上运输.
邮轮公司、法律地位、承运人、履行辅助人、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责任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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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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