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176/j.cnki.21-1284.2016.12.009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评析
[提要]
1.为承运人提供堆存服务的人,即使所提供的服务中包括运输服务,其也不是实际承运人,而是承运人的受雇人.其与货方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没有直接赔偿货方货物损失的义务.
2.海运承运人之受雇人的雇员在运输中的疏忽,不能被认定为是受雇人本人的“明知”而“轻率”,更不能被认定为是海运承运人的“明知”而“轻率”.即使是受雇人的雇员在运输中的“明知”而“轻率”,也不能被认定为是受雇人本人的“明知”而“轻率”,同时也不能被认定为是海运承运人的“明知”而“轻率”.海运承运人及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不因此而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
海上货物运输、实际承运人、受雇人、海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运输服务、直接赔偿、货物损失、雇员、法律关系、代理人、义务、权利、堆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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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9
2017-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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