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176/j.cnki.21-1284.2016.11.010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评析
[提要]
涉案海上货物运输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的提单也未记载运费数额,这也是海上货物运输的普遍现象,故承托双方的订舱确认单、结算的往来邮件对运费数额的确定意义重大.针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在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条款、运输合同证明、诚实信用原则、真实意思、运费、书面合同、当事人、邮件、提单、签订、解释、结算、交易、订舱、承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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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D92
2016-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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