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176/j.cnki.21-1284.2016.09.008
《欧盟新拆船法案》与《香港公约》防治拆船污染的冲突
为了有效防治拆船造成的污染,国际上相继推行了《香港公约》以及《欧盟新拆船法案》.旨在消除由拆船造成不利影响的《香港公约》至今尚未生效,而晚出台的《欧盟新拆船法案》已于2013年底生效,在防治拆船污染规定方面的细致以及严格程度明显超过《香港公约》.二者在调整范围、对污染物质的规定、拆船要求与方式以及拆船激励上均存在法律冲突.应加大力度推进实施《欧盟新拆船法案》标准,提升拆船厂履约能力,建立并完善拆船基金机制.
《欧盟新拆船法案》、《香港公约》、防治拆船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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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67;R13
2016-10-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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