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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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176/j.cnki.21-1284.2016.05.009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评析

引用
[提要] 被保险人的举证责任限度只需达到待证事实存在“极大可能”的标准,并不要求是“确定的”,学理上称之为“最低证明责任”.按照实体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只要提供了其客观上所能够提供的证据材料,且该证据达到了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标的受损的“极大可能”标准,即完成了举证责任. [案情] 2014年10月6日,A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B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双方签订了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协议书,承保险别为综合险,权利义务适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A依约支付了保险费.

海上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被保险人、举证责任、水路货物运输、证明责任、证据材料、事实存在、事故发生、权利义务、国内、标准、保险条款、保险公司、责任限、协议书、投保人、实体法、保险费、保险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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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9

2016-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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