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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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176/j.cnki.21-1284.2016.01.010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评析

引用
[提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货代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货运代理企业在选择无船承运人时应尽合理谨慎义务,选择已在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人,并从法律上直接确定了货运代理企业的选任不当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货代规定》第十条确定了在确定货运代理企业责任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委托人证明货运代理企业因处理委托事务遭受了财产损失,即可推定货运代理企业有过错,应由货运代理企业承担其尽到谨慎义务处理委托事务,对委托人的损害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海上货运代理、货运代理企业、无船承运人、委托事务、谨慎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委托人、交通主管部门、过错推定原则、因果关系、选择、损害、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企业责任、举证责任、代理合同、处理、财产损失、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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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D92

2016-03-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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