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176/j.cnki.21-1284.2015.08.014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评析
[提要]
CC公司是否属于本案合同一方的当事人?原告AA主张权利时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原告AA主张的赔偿金有无法律依据?
[案情]
2002年5月2日,被告BB代表他人与原告等人签订了《外派船员合同书》,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AA)自愿从事远洋船上工作,同意接受甲方雇佣,保证履行合同,并认真执行甲方和雇主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另约定,雇佣期为三年,原告每月工资150美元,其中50美元由雇主在船上直接发给原告,剩余部分由雇主汇到原告账户.
船员劳务、原告、履行合同、雇主、主张权利、外派船员、诉讼时效、美元、管理制度、雇佣、法律依据、远洋船、赔偿金、合同书、当事人、账户、条约、签订、工资、被告
38
U69;U67
2015-09-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5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