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疏浚合同纠纷案评析
[提要]
1.施工合同转包后合同效力的认定,在不认定合同效力的情况下,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法院是否支持?
2.公司清算过程中是否适当地履行了通知和公告的义务,法院如何认定?
3.公司注销,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清算组成员应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案情]
原告:A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被告:B,男,汉族
被告:C,男,汉族
被告:D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
被告:E工程建设局(以下简称E公司)
被告:F公司(以下简称F公司)
港口工程、被告、合同效力、清算组、义务、通知、施工合同、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汉族、公司清算、公告、工程建设、工程价款、法院、按份责任、承包人、组成、转包、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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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D9
2015-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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