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原告A、B、C、D诉被告W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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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176/j.cnki.21-1284.2015.01.014

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原告A、B、C、D诉被告W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引用
[提要] 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一并对雇员受到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 2013年2月26日,第三人K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与被告W(以下简称被告,W系自然人,从事个体清舱业务,之前与第三人有过多次合作)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被告承揽第三人所有的“K”号船的清舱工作.2013年3月3日0800时左右,被告雇佣的工人Y、Z在打开该轮左后浮力舱后,未经通风和测氧测爆径入浮力舱工作,随即二人昏迷,最终Y经抢救无效死亡.经L市公安局尸检确定Y为缺氧窒息死亡.

损害责任、纠纷、原告、被告、连带赔偿责任、窒息死亡、应当知道、业务、生产条件、人身伤害、雇主、浮力、发包人、自然人、公安局、资质、协议、通风、尸检、缺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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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F84

2015-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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