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WW公司诉YY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情]
2012年9月20日,原告WW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作为托运人委托被告YY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以集装箱方式运输锻造管件,装货港是中国大连港,卸货港是美国休斯顿.随后,被告作为承运人向托运人即原告出具了入货通知书,载明开船日期为2012年10月6日.2012年9月26日,原告委托案外人XX公司于10月6日早8时安排货物装箱并拍照.案涉货物由被告经海运运到洛杉矶后进行铁路转运时,美国铁路部门抽查验货发现货物装箱时没有绑扎加固,在运输途中有隐含风险,通知被告该货物不能运输,应绑扎加固,并要求被告提供货物装箱时的相关照片.为使货物能够继续运输,被告垫付了重新装箱绑扎加固产生的相关费用共计1600美元.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该笔垫付费用.原告认为集装箱己在被告的掌管之下,属于被告的责任期间,此费用不应由原告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该垫付费用.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通海、水域、被告、原告、集装箱、货物、运输、相关费用、托运人、加固、绑扎、装箱方式、责任期间、通知书、铁路部门、美国、洛杉矶、大连港
D99;U69
2014-03-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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