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7728.2013.06.016
论小额诉讼程序在海事法院的适用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意味着人们期待已久的小额诉讼制度已被法律所确立.这项制度的建立大大减轻了当事人负担,分流了法院的民事案件,节约了司法资源,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实现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但该法没有规定作为中级人民法院的海事法院能否适用该程序.通过对小额诉讼的特征和立法理念的分析,认为海事法院同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海事法院、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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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D92
2013-08-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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