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7728.2013.06.015
承运人打捞货物费用补偿纠纷案评析
[裁判要点]
海损事故发生后,如果财产损失的金额超过责任限制基金的数额,承运人打捞货物所产生的费用(不超过获救货物的价值部分)可以获得补偿.补偿方式是承运人将该费用作为一项债权参与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
[案情]
HSH公司诉称,HYAO公司、黄某作为货主,应承担货物打捞费用,请求法院判令HYAO公司、黄某返还货物打捞费960 400元.
承运人、打捞、货物、费用补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事故发生、财产损失、补偿方式、债权、判令、价值、货主、海损、法院、裁判、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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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TE9
2013-08-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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