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7728.2013.06.013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评析
[提要]
1.如何确定卸货港无单放货的法律适用?
2.如何认定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对卸货港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3.如何依据卸货港国家的法律认定承运人未履行交货义务?
4.如何认定提单持有人的损失?
[案情]
2008年6月1 1日,SS公司与T公司签订销售确认书,约定SS公司向T公司出售20个20尺集装箱的中国黑芸豆,单价961美元每公吨,巴西桑托斯到岸价,发运期为2008年7月6日前,允许分批装运.该确认书第12条约定,付款条款为装运前TT电汇10%,剩余的90%见发票和提单付款,此90%必须于最迟见提单及发票传真件一周后付清.
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卸货、提单持有人、确认书、承运人、交货义务、付款、分批装运、法律责任、法律适用、法律认定、发票、装运前、集装箱、到岸价、代理人、传真件、中国、芸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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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F74
2013-08-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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