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7728.2013.04.015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评析
[提要]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全部或部分由第三人承担的现象.债务承担是一项相对无因行为,债务承担成立以后,第三人不得以原因行为的瑕疵而对抗第三人.
[案情]
2009年2月18日,原告与M公司签订《船员劳务合同》,受聘该公司到H轮工作,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间为2009年2月18日至2009年10月18日,而原告实际的工作期间为2009年2月18日至2009年9月,在此工作期间原告应得的工资为23 517元;2009年2月25日,被告与M公司签订《船舶代理协议》,双方就H轮船舶代理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2009年1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内容为"大连富威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欠船员‘P××’工资人民币贰万叁仟伍佰壹拾柒圆整(23 517.00).我公司2010年2月底付清"的欠条,欠条的落款为被告大连富威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且有被告职员C××的签字.
船员劳务合同、债务承担、原告、船务代理、船舶代理、被告、对抗第三人、债的内容、原因行为、代理协议、无因行为、欠条、签订、合同约定、工资、大连、人民币、职员、瑕疵、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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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F27
2013-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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