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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7728.2013.03.011

提单欺诈背书与船东以非法手段共谋——简评新加坡高等法庭审理的交通银行杭州分行诉环球航运集团有限公司案

引用
2011年12月30日,新加坡最高法院高等法庭就交通银行杭州分行(下称"交通银行")诉环球航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环球航运")案①出具了判决书,环球航运不服高等法庭判决,向最高法院上诉庭提起上诉,上诉庭最终裁决驳回上诉②.在该案中,交通银行最初以环球航运无正本提单放货为诉由提起诉讼,要求环球航运承担违约错误放货的赔偿责任.在随后的诉讼程序中,环球航运进一步披露了相关文件证据,交通银行据此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环球航运承担以非法手段共谋之侵权赔偿责任(Conspiracy by Unlawful Means)③.对于违约之诉,高等法庭认为原告赖以主张权利的提单系欺诈背书,该欺诈背书行为属于无效行为,交通银行不能基于提单而获得违约诉讼之诉权.

提单欺诈、新加坡、法庭审理、交通银行、杭州、分行、航运、最高法院、提起诉讼、上诉、赔偿责任、无正本提单放货、违约之诉、最终裁决、主张权利、无效行为、诉讼请求、诉讼程序、判决书、集团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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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DF7

2013-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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