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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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7728.2012.02.014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评析

引用
[提要]按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在散装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应对按重量交接的货物约定货物交接的计量方法,没有约定的应当按船舶水尺数计量,未能按水尺数计量的,运单中载明的货物重量对承运人不构成交接货物重量的证据.双方没有约定的,收货人并不能以其他方式计量的接收货物的重量来计算货差,并以此向承运人主张赔偿.

保险代位求偿权、货物重量、承运人、计量方法、运输规则、水尺、散装货物、货物交接、运输中、托运人、收货人、证据、提要、水路、赔偿、接收、计算、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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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6 ;U69

2012-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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