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7728.2011.12.016
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评析
一、渔船能否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二、雇佣合同项下的海上人身损害赔偿是否属于《海商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非限制性债权?[案情]毛××(受害人,以下简称受害人)受雇于被告刘××(以下简称被告),在被告的"辽大甘渔××01"船上任船长.2010年11月9日,"辽大甘渔××01"船与被告的另一艘渔船"辽大甘渔××02"船共同出海进行对船作业.11月11日,因"辽大甘渔××02"船在起网时遇到困难,受害人从"辽大甘渔××01"船跳到"辽大甘渔××02"船帮忙,但因风浪较大,"辽大甘渔××02"船倾覆沉没,导致受害人和邹××等人死亡.其中,受害人是农业户口,邹××是非农业户口.原告岳××系受害人之妻;原告崔××系受害人之母,1950年4月 10日出生;原告毛××系受害人之女,1998年11月5日出生;原告毛×系受害人之子,2000年1月14日出生.受害人兄弟四人,均已成年.2010年12月,被告向四原告支付丧葬费19 026元,其他费用974元,双方约定其他费用974元在最终的赔偿总额中扣除.
受害人、原告、被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人身损害赔偿、限制性债权、《海商法》、渔船、非农业、户口、雇佣合同、费用、作业、总额、支付、死亡、丧葬、倾覆、困难、风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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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
2012-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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