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7728.2011.08.017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评析
[提要]货运代理实务中的业务转托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应定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400条规定的转委托,如转委托未经同意,则在委托人、受托人、次受托人之间成立各自独立的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不应适用《合同法》第402条规定的隐名代理制度认定在委托人与次受托人之间直接成立合同关系.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agency、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受托人、合同关系、转委托、隐名代理制度、委托人、法律性质、行为、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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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3;F56
2012-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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