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7728.2011.07.012
WW有限公司诉YY公司海难救助纠纷案评析
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海事案件适用的程序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实体法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章,201 1年4月1日后还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定,海难救助坚持“无效果,无报酬”的基本原则.在取得救助效果,但救助与被救助双方救助前后对救助报酬没有协商一致情况下,救助报酬由法官或者仲裁员自由裁量,法官或者仲裁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充分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10项因素,但救助报酬最高不能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这一最高限度.
有限公司、海难救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救助报酬、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自由裁量权、仲裁员、涉外民事关系、民事诉讼法、优先适用、民法通则、基本原则、海事案件、法院审理、法官、用法、协商、实体、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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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9
2011-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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