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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7728.2005.06.016

论FOB条件下发货人权利的完善

引用
在FOB条件下,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是买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则是卖方,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应该是买方,但是贸易合同和海运习惯要求把卖方记为托运人,为了满足实践需要,立法中不可避免地规定了发货人(第二种托运人).既然发货人的主体地位得到了确立,立法就应该赋予主体以权利.鉴于立法的规定不足,探讨如何完善发货人权利.

发货人权利、提单、货物控制权、诉权

28

D996.19(国际法)

2005-12-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42-4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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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7728

21-1284/U

28

2005,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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