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与当事人过失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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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7728.2003.02.021

共同海损与当事人过失的关系

引用
@@ 1托运人的过失所致的共同海损 <海商法>第70条规定:"托运人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船舶所遭受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此种损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

共同海损、当事人、托运人、实际承运人、损坏、赔偿责任、过失、受雇人、海商法、代理人、船舶

26

D922.924(中国法律)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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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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