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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7728.2001.06.015

海上保险法中委付制度新探

引用
对委付的概念、前提、客体、成立和效力进行了分析,提出委付概念应限于被保险人转移保险标的权利义务于保险人,转移保险标的权利与否不是被保险人获得索赔全损权利的前提;委付通知是被保险人的要约,委付由保险人承诺而成立;委付客体应包括船舶、货物等;接受委付后,保险人从第三人处获得的赔偿超出其所做赔付的,应当返还给被保险人.

海上保险、保险法、委付、海商法

24

D922.284(中国法律)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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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7728

21-1284/U

24

200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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