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7728.2001.01.018
托运人中途停运权之研究兼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038条之理解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由于破产或其他不能支付货款的原因造成违约时,未受到货款的卖方可对货物行使其衡平法上的权利--中途停运权,以免遭失去货物的危险。鉴于我国《合同法》第308条已对中途停运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中途停运权的有关理论,本文特以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第44条的立法条文及有关系列经典判例,对中途停运权的产生背景、法律性质以及具体行使方式做较为详尽的探讨,以期对运输法律关系的完善有所裨益。
货物运输、中途停运权、提单流转、运输期间、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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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中国法律)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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