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调整公用电信网网间结算标准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关于调整公用电信网网间结算标准的通知》。通知提出,自2014年1月1日起,不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用户相互发送短消息时,发送方归属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向接收方归属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支付结算费调整为0.01元/条;不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用户相互发送多媒体短消息时,发送方归属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向接收方归属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支付结算费调整为0.05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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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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