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明工作纪律 恪守责任担当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增设专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进行明确规定。具体来讲,根据党章对党的基层组织基本任务的规定,《条例》新增了对“不按照规定给予处分”“不按照规定落实处分决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等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关于“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的规定,新增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和公共财政资金审批等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规定的党员应当履行“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的义务,新增了对“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的秘密”“私自留存党组织的资料”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对工作纪律的刚性要求,既丰富了纪律的类型,有利于促进纪律工作的系统化,又深化了纪律建设内涵,提醒和告诫各级党组织及全体党员要始终恪守责任担当、忠诚履职尽责,有利于纪律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工作纪律、纪律处分条例、各级党组织、主体责任、行为、纪律建设、党员领导干部、从严治党、条款、市场经济活动、共产党员、党章、党的基层组织、资金审批、执法活动、责任担当、司法活动、秘密、建设内涵、公共财政
D26;D25
2016-08-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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