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司法环境受到行政处罚
2014年,鄂尔多斯市鑫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河南金茂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进度完工诉至法院,要求与河南金茂工程有限公司解除施工合同。法院于2014年9月2日判决解除施工合同,被告河南金茂公司在判决生效起3日内退出原告鄂尔多斯市鑫亿达房地产公司施工场地。因被告河南金茂公司迟迟不履行生效裁判退出施工场地,鑫亿达公司于2015年8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干警在强制执行前,详细勘察了施工现场,制定了强制执行方案。经向政法委汇报,在公安局的协助配合下,法院执行局进行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河南金茂公司工人孔某及其妻子谩骂执行干警,冲击警戒带,阻碍执行,孔某甚至到6楼顶以跳楼相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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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D92
2015-12-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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