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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内钱无故被刷办卡银行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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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1日,马某以自己为户名办理了开户行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某支行(以下简称某支行)的金牛借记卡,用于所在公司的工资卡。2013年9月5日,马某持此卡在每天百货公司购物商城通过POS机刷卡消费3383元及2457元。2013年9月8日,马某在没有离开鄂尔多斯市范围,也没有丢失或向他人外借此卡的情况下,卡内存款85617.42元全部被异地盗刷。马某发现后立即向当地公安局报案,说明案件情况,同时起诉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某支行,要求其赔偿卡内被盗资金85617.42元,并由鄂尔多斯市每天百货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商业银行、鄂尔多斯市、百货公司、连带赔偿责任、刷卡消费、农村、借记卡、公安局、工资卡、资金、行为、商城、起诉、开户、金牛、购物、存款、报案、案件

D92;TP3

2015-12-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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