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儿童发展纲要
6.建立儿童监护监督制度,提高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完善并落实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的相关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的监护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儿童父母、监护人资格、相关法律制度、责任意识、监护制度、监护职责、监督制度、家庭监护、学校、社区、人员、权益、侵害、单位、撤销
R17;D92
2015-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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