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保单应生效
2012年12月23日11时许,李某到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小客车投保。缴纳了强制保险费后,保险公司给李某出具保单上的合同生效时间为2012年12月24日零时。投保当日19时许,李某驾驶小客车行至长葛市人民路中段时撞倒行人宋某,在紧急避让的情况下又与杜某驾驶的货车相撞,致杜某重伤,送入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李某负全部责任。此时,李某想到自己刚投了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应该给自己一定的赔偿,便到保险公司说明情况。然而,保险公司认为保单的合同生效时间是2012年12月24日零时,李某发生车祸的时间却在此之前,因而拒绝李某的赔付要求。无奈之下,李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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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U49
2014-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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