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超过解除合同期,解除权消灭
2009年,娜某为其子李某在保险公司入了两份保险(分红型),约定保险期从2009年2月26日至2075年2月25日止,每份保险基本金额为5万元,每年每份保险费为7750元,如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至年满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的三倍给付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娜某从2009年开始连续缴纳两年保险费。2010年,娜某之子李某因突发疾病身故,娜某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解除合同为由只退还缴纳的保险费,遂娜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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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D9
2014-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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