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字之差造成侵权
原告荣泰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在先,经核准的企业名称为“荣泰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LED相关产品。被告荣泰光电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在后,经营范围包括销售LED相关产品。被告法定代表人赵某系原告股东之一,同时担任原告副董事长职务。原告认为被告侵害其企业名称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荣泰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被告认为其使用的企业名称中行业名称为“光电”,而原告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名称为“光电科技”,所属行业不相同,被告与原告的经营范围不相同,故不构成侵权。
企业名称权、原告股东、经营范围、光电、被告、责任、相关产品、公司成立、行业、科技、法定代表人、销售、董事长、职务、生产、设计、侵权、侵害、判令、构成
D92;D9
2013-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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