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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未偿还贷款,抵押人成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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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刘某与银行签订《个人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同时,吴某与银行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吴某将其享有所有权的房屋抵押给银行,作为刘某借款的担保,且刘某、吴某和银行三方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之后,刘某从银行贷款181万元,贷款到期后刘某未按合同约定还款。为此,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吴某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拍卖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借款人、偿还贷款、抵押人、银行贷款、合同约定、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效力、签订、借款合同、合法权益、房屋抵押、抵押合同、所有权、抵押物、维护、授信、评估、拍卖、还款

F83;F29

2013-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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