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管理法》修法的民法思考
目次
一、《土地管理法》修法的时机选择
二、修订《土地管理法》的公私法之协调
三、修订《土地管理法》之民法思想重述
四、修订《土地管理法》的几对关系之处理
一、《土地管理法》修法的时机选择
(一)《土地管理法》三轮修法之动因
现行《土地管理法》于改革开放中期的1986年制定,虽还遗留着较浓郁的计划经济色彩,但“毕竟结束了长期以来土地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实现了我国土地管理由多头分散管理向集中统一管理的历史性转变,其具有划时代的价值”;[1]仅两年后的1988年,该法即作第一次修正案,是对社会生活中诸如土地出租、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等问题和《宪法》修正案相关条款的直接回应,昭示着中国土地改革向市场经济进发的决心;1998年的修法则是顺应土地管理与利用方式的重大变革,可谓全面修订,重点实现了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建立起土地监察制度、首次确立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并提高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等,修法力度空前.21世纪初的2004年第二次修正源自新世纪初“圈地热”的异常呈现,由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冲突激增,改革与完善征地制度要求呼之欲出.同年8月,《宪法》修正案将第10条第3款修订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就此对个别条款作了应景式“合宪性修订”,即从规范单一征用法则到确立征收与征用并用法则,此修法幅度似乎未显,然现实变革信号的强度不可虚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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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委宣传部扶持哲学社会科学优势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实证研究》GDXK201725
2019-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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