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优先购买权之性质与效力——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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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优先购买权之性质与效力——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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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一、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二、优先购买权的对外效力 三、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下的利益平衡 四、结语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公司法出于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之尊重而特别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一项权利,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1]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固有权利.当前,学界之主流观点认为,优先购买权乃形成权之一种,股东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先合同”)原则上应被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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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25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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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7-5118-70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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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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