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遗失物制度演变之评析
目次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二、良好的开端:《清民草》编修完成以前
三、迟钝的发展:《清民草》至《民国民草》时期
四、迟来的进步:《民国民法》颁行之后
五、原因分析:舶来法律与固有文化的结合
六、总结与反思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遗失物纠纷包含了道德要求与功利理性的冲突,因此每有纠纷,总能引起热烈的讨论.尤其在近年的“梁丽拾金案”发生后,原本属于民法领域的遗失物制度,更引起刑法学界对于盗窃罪和侵占罪的热议,大有“一石激起千层浪”的效果.我国物权法回应了“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但从现实来看,其似有过度之嫌,表现出一种与民法基本精神相违背的预设,即由公权力调整遗失物法律关系,要比拾得人与失主间建立私权上的债的关系,来得更稳妥.具体可表述为两方面,一是没有明确赋予拾得人报酬取得权;二是没有明确拾得人未主动履行招领义务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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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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