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自治视野下诉讼时效期间可否协议变更的思考——兼谈对《民法总则》第197条的批判
目次
一、诉讼时效期间强制性之反思
二、诉讼时效期间变更能否意思自治之比较法考察
三、诉讼时效期间变更贯彻意思自治之正当性证成
四、诉讼时效期间变更贯彻意思自治之具体路径
私法自治使人成为法律关系的主要形成者,私法自治原则也始终构成支撑现代民法大厦的基础.然而,国家在私法关系从形成到消灭的过程中,素来不是一个旁观者,从民法典到外于民法典的民事规范,国家的强制处处可见,只是强制的性格、目的和效果不尽相同而已.[1]综观各国诉讼时效立法,相关法律规范中不乏强行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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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写作受到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伦理危机:法伦理学的考察”以及湖南省教育厅优秀青年项目“伦理正当性进路下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反思与重构”的支持
2019-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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