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视域下合伙立法的中国架构——基于合伙契约性与组织性的分析
目次
一、问题缘起:《民法通则》所创中国式合伙分离立法例及引发的论争
二、争议症结:纠缠于合伙契约性或组织性之间的零和关系
三、基本立场:既有各种不同合伙立法方案的妥当性与可行性分析
四、应然选择:基于合伙双重属性的中国式合伙立法架构
五、顶层设计:识别标准、立法分工与一般条款
在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合伙立法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从宏观上看,合伙的法律定性及体例安排,最具基础性;而微观层面,诸如合伙分类、合伙具体制度设计等,虽不能说不重要,但总体上受前者制约.从现有文献检索来看,有关合伙的论著可谓汗牛充栋,制度、技术层面的研究日渐深入,但恰恰在合伙法律属性这一基础性问题上,学者尚未达成共识,一些不必要的分歧、不应发生的论争和不可行的立法方案,均源于对这一貌似不重要的基础性问题的误读.本文拟以合伙法律属性的证成为切入点,就我国民法典编纂视域下合伙立法的体例选择、规则架构与技术进路发表一孔之见,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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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民法重述、民法典编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14ZDC018;一般项目“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统一化改革研究”11BFX036
2019-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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