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上的赔礼道歉责任
目次
一、赔礼道歉责任在立法和司法方面的问题
二、赔礼道歉责任的理论困境
三、赔礼道歉责任的本质
四、赔礼道歉法律化的路径选择
五、结语
赔礼道歉第一次作为民事责任方式是在1980年第三次民法草案第一稿第68条中.[1]自1986年《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34条将赔礼道歉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后,我国的多项民事立法延续了这一规定.2007年的《侵权责任法》第15条延续了《民法通则》的规定,将赔礼道歉作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第179条也明确将赔礼道歉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这一做法是我国民法独有的制度安排,但其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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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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