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保证法律规则的重构——兼评《物权法》第1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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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保证法律规则的重构——兼评《物权法》第1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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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亦即债务人的债务得以履行.[1]基于更充分地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考量,一个债权上可能存在多个担保,此即共同担保.共同担保的基本情形包含人保并存、物保并存以及人保物保并存等.[2]我国现行立法就各种情形的共同担保规定得非常凌乱,[3]其中,现行《物权法》对共同担保若干情形所做规定属于最新的立法,[4]且《物权法》第176条关于保证与抵押并存的规则5]从表述上与以往《担保法》第28条[6]与《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1款[7]的规定有所不同,学术界对《物权法》第176条是否未采纳“保证人与抵押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这一境内外通行立法模式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共同保证、法律规则、重构、共同担保、债权人、物权法、立法、担保法解释、债务人、人保、模式展开、抵押人、担保制度、担保责任、学术界、保证人、境内、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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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

2015-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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