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与中国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对关系人交易规范之关系研究
目次
一、前言
二、美国金融集团内关系人交易之管理法规
三、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法”对利害关系人之相关规范
四、建议
五、结论
一、前言
金融控股公司在监理上最困难之处乃在于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利益输送及利害关系人授信、投资等,因此如何强化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规范,也就是“防火墙”之建制,以防范集团风险集中、风险传染和经营之不效率,已成为金融监理重要一环.对于利害关系人之立法目的,在于金融控股公司掌控各子公司之业务经营,为求集团自身最大利益,金融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及其子公司间,容易发生与客户利害冲突或损害其客户利益之行为,或进行不当之强制搭售行为,反而不利客户权益之保障,故亦有加以预先防范之必要.
美国、中国、台湾地区、地区金融、控股公司、关系人交易、规范、金融控股、利害关系人、客户利益、金融集团、最大利益、业务经营、行为、利益输送、金融监理、管理法规、风险集、公司法、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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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2;F83
2015-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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