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国新债法上的给付加重制度
目次
一、引言
二、德国给付加重制度的立法规定
三、给付加重及其对给付义务的影响:解释论的立场
四、规则之间的交叉与竞合关系
五、结论
一、引言
债之关系中债务人负担给付义务,给付义务的履行需要债务人付出一定的努力.通常情况下,债务人的给付努力正是其获得对待履行的基础,此种努力构成了债之关系的一部分.但是,如果债的履行意外地需要债务人付出过多的努力、支付过多的费用,法律是否仍然要求债务人继续作出履行行为,便成为需要讨论的问题.此时,是否能够通过法律行为的解释,将此种负担的加重纳入到债之关系中,也存在探讨余地.该问题牵涉甚广,当“意外”的加重是基于确立债之关系的错误认识而产生时,则涉及错误的问题;当“意外”是因债之关系确立后情况变化而引起时,则还涉及情势变更制度.而且,负担的加重与履行不能的区分,以及其与风险分配的界限等,均是十分困难的问题.
德国、给付义务、债之关系、债务人、情势变更制度、法律行为、履行不能、立法规定、竞合关系、解释论、风险分配、错误认识、目次、界限、交叉、基础、规则、构成、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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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
2015-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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