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立法得失之评述
目次
一、《劳动合同法》中对现行劳动法制度做出的新规定
二、《劳动合同法》中相关内容之不足
三、我国劳动法未来发展面临的问题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揭开我国劳动立法的新的一页.我国现行劳动法体制严格意义上说,是脱胎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具体地说,是1986年7月12日四个改革劳动用工制度的暂行规定,是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的开始.不过,当时实行的是“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制度”的用工双轨制,一直延续到90年代早期,劳动用工才提出了全员劳动合同制,但法律上确立劳动合同制是以1994年7月5日《劳动法》颁布为标志的,这可以说是现行劳动法体制发展的第二阶段.而《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劳动法发展进入了第三阶段.
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劳动用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用工制度改革、全员劳动合同制、计划经济体制、新人新制度、人民共和国、老人老制度、暂行规定、劳动立法、标志、颁布、新规定、双轨制、目次、会议、法律
7
F2 ;F24
2015-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7页
197-223